履行契約等

日期

2025-03-11

案號

PCDV-113-原重訴-2-20250311-2

字號

原重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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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重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日啟展 訴訟代理人 吳鴻奎律師 康皓智律師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高語彤 高麗琴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張秀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051,740元【計算式:14 ,100,000元+301,740元+1,650,000元=16,051,740元】,依114年 1月1日起施行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7,74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郁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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