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1-13
案號
PCDV-113-司他-56-20250113-3
字號
司他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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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他字第56號 原 告 郭孝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建華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 於民國一百十三年九月十二日所為之裁定及一百十三年十月二十 五日所為之更正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更正裁定主文欄「原告即受訴訟救助人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 新臺幣貳拾參萬貳仟壹佰玖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原告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應更正為「原 告即受訴訟救助人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壹 佰玖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原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裁定計算書有關第三審律師酬金之金額「30,000元」,應更正 為第三審律師酬金之金額「20,0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