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4-11-19

案號

PCDV-113-司他-89-20241119-2

字號

司他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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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他字第89號 相 對 人 弘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永清 上列相對人與聲請人WUTTIPISANSAT CHIRASAK(吉沙拉)間依職 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五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關於「聲請人」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 原裁定理由二及理由三第三行關於「聲請人」之記載,應更正為 「相對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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