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Date

2024-06-25

Case number

PCDV-113-司促-16867-20240625-1

Case category

司促

Court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Analysis

Summary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867號 債 權 人 林君彥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邱珮真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得為執行名義,強 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請求公證人就下列各款法律行為作成之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得依該證書執行之,公證法第13條第1項本文亦有明定。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邱珮真發給支付命令,經核債權 人所提出之公證書(112年度北院民公鈞字第977號)就借款契約已約定借款、利息及違約金等一切金錢給付(包含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不履行時約定逕受強制執行,揆諸上開說明,系爭公證書本得作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核無重為聲請支付命令權利保護必要。是債權人之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Some content on this website is AI-generated and is for reference only. It is not legal advice.

Contact us: [email protected]

© 2026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