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06

案號

PCDV-113-司促-22569-2024110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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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569號 債 權 人 臺東縣長濱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世鴻 非訟代理人 謝俊雄 債 務 人 林月玲 債 務 人 林秀霞 一、債務人林月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柒拾參萬柒仟壹佰 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林月玲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秀霞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110年11月23日,邀同保證人林秀霞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參佰陸拾萬元整,約定自民國110年11月23日約定按郵局匯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為指標利率(目前利率0.81%),固定加碼1.69%(目前計為年利率2.5%),嗣後隨前述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遲延履行時,未按期攤還本金或繳納利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繳息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此有借據及約定書(證物一) 可稽。詎料債務人自113年04月2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經通知仍無效,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清償全部積欠,經查尚積欠如上開請求之金額。債權人如對債務人林月玲之財產執行無效時,由債務人林秀霞給付。二.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 影本可證,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及保證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約定書影本、郵政儲金利率表、借據影本、放款共用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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