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11

案號

PCDV-113-司促-23084-20241011-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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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3084號 債 權 人 詹淑芬 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梁國強、梁永堅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6日通 知命於10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13年8月20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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