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16
案號
PCDV-113-司促-23558-20241016-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3558號 債 權 人 關恩富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軾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 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軾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 命令,經本院分別民國113年8月21日、113年9月4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債權釋明文件,債權人已於113年8月23日、113年9月6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二紙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