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06
案號
PCDV-113-司促-23574-2024110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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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574號 債 權 人 陳宥溱即陳芊吟 債 務 人 梁守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參萬貳仟玖佰零 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23574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55,000元 梁守恒 自民國110年2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5% 002 新臺幣 25,000元 梁守恒 自民國110年2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5% 003 新臺幣 20,000元 梁守恒 自民國110年3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5% 004 新臺幣 20,000元 梁守恒 自民國110年4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5% 005 新臺幣 412,902元 梁守恒 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