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01

案號

PCDV-113-司促-23851-2024100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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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3851號 債 權 人 林呈隆 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沛祥即林有尚之繼承人間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2日通 知命於 10 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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