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12
案號
PCDV-113-司促-23906-20241112-3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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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3906號 債 權 人 何星佑 以上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 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㈡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訴有同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狀僅記載債務人為林先生,並未記載債務人 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主張本院提供車號0000000號車主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3日、113年10月1日裁定命債權人於五日內補正是否確認本件係對本院所查得之BFY5755號車主林峻偉聲請支付命令,該裁定已於113年8月27日、113年10月1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