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22

案號

PCDV-113-司促-25028-20241022-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5028號 債 權 人 陳聖凱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蘇宥珉、周俊利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定有 明文。又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29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以在債務人受債權讓與通知前,受讓人對債務人而言,並不具有債權人之地位而得主張債權人之權利,如其竟以債權人之地位,依督促程序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為支付命令之裁定,請求債務人清償債權,即屬欠缺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要件,而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查本件債權人主張其受讓債權而聲請對債務人蘇宥珉、周俊 利發支付命令,請求新臺幣240,000元及其利息,並提出第三人熊晶晶與債務人蘇宥珉簽立、債務人周俊利為見證人之借據,以及第三人熊晶晶與債權人簽立之債權轉讓合約書各一紙,惟未提出依民法第297條第1項規定,已將債權讓與合法通知債務人蘇宥珉之證明,亦未提出得向債務人周俊利請求之約定或法律依據,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5日通知命債權人補正債權釋明文件、合法之債權讓與通知等資料;債權人陳報債務人周俊利雖於借據上記載為見證人,然為實際之借款人,因債務人蘇宥珉未還款,故以LINE通訊軟體向債務人周俊利表示「弟弟今天講的6.7.8月每月匯一萬給你姐然後9月開始每月12日日前匯2萬匯給你姐匯到104年7月12日止共24萬元整」,債務人周俊利則回以「沒錯的」;嗣債權人向債務人周俊利表示上開債權已讓與債權人,並主張債務人周俊利有向債權人表示清償約定存在及由債務人周俊利負責清償債務等語。惟上開借據「借用人」欄載明係債務人蘇宥珉而非債務人周俊利,又通訊軟體並非實名制軟體,且對話人名稱可自由更改,或於傳送後予以刪除,故僅憑嗣後提出之部分對話內容截圖,實難以明瞭雙方於對話時之真意,自難以之認定債權人對債務人周俊利之債權存在。再本件債權讓與既未合法通知債務人蘇宥珉,依上開說明,債權人對債務人蘇宥珉之請求亦無理由。故本件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