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24
案號
PCDV-113-司促-25834-2024102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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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5834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林秐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伍佰參拾肆元,及自民 國(下同)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違約金以三百六十日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參佰玖拾陸元,及自 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違約金以二百四十日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仟捌佰零陸元,及自民國( 下同)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違約金以二百四十日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伍仟元,及自民 國(下同)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違約金以二百四十日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四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