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11

案號

PCDV-113-司促-25856-2024111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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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5856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非訟代理人 陳冠中 債 務 人 張雅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捌仟零參拾玖元 ,及其中伍萬貳仟玖佰陸拾元自民國(下同)一百零三年六月十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柒仟參佰玖拾捌 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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