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20
案號
PCDV-113-司促-25930-2024112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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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5930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債 務 人 董函楡即董佳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伍萬陸仟伍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一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滯納金陸仟柒佰伍拾元,與違約金伍仟陸佰伍拾柒元。 (二)伍萬貳仟柒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滯納金壹萬元,與違約金伍仟貳佰柒拾貳元。 (三)參萬零壹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滯納金捌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