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07
案號
PCDV-113-司促-26094-2024100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6094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非訟代理人 黃怡蓉 債 務 人 蔡秀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佰肆拾參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繳納未滿一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五之違約金,逾期繳納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十之違約金,逾期繳納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十五之違約金,以此類推,每逾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違約金,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