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03
案號
PCDV-113-司促-26363-2024120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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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6363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非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 人 鄒文瑜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亞迪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周育良發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亞迪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周育 良發支付命令,惟聲請狀上未蓋有債權人公司之大小章,亦 未提出委任狀,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9日、113年10月24 日先後通知命債權人於通知送達7日內補正,該通知於113年9月20日、113年10月28日分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僅於113年9月30日提出經撰狀人即代理人蓋章之聲請狀,然迄未提出委任狀,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