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27
案號
PCDV-113-司促-26775-20241227-4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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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6775號 債 權 人 陳謝美惠 非訟代理人 陳秀華 債 務 人 翁江瑪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陸仟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債權人逾上開範圍之請求駁回。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同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亦有明定。此條項乃民國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又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債權人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使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債權人自有提出相當證據以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該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更為繁雜遲緩。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主張因債務人未修繕其位於新北市○○區○○路00號3樓房屋,致債權人所有位於上址2樓房屋室內、室外漏水,故債務人應支付債權人修繕費用、委任報酬、鑑價費用、處理過程所生其他費用及損害,共新臺幣(下同)1,255,250元等語,並提出屋損翻拍照片、正宏萬能工程行估價單26,250元(匯款13,000元)、成威室內修繕有限公司單據(請求半數35,000元)、光宇機電科技企業有限公司檢測工程收據30,000元及檢測照片、委任契約、聲請調解書、樺泰工程行估價單143,000元、皇輝水電行收據5,000元等資料,然支付命令之聲請係就債權人一方所提出之書面為審查,無從再為其他兩造證據調查或言詞辯論,本件逾主文所示範圍,因無其他可供即時調查之債權釋明文件,自難僅憑債權人單方陳述,即據以推斷其對債務人之債權存在,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請求逾主文所示範圍,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