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20

案號

PCDV-113-司促-27134-2024112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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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7134號 債 權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敏 非訟代理人 朱必展 債 務 人 李東諭即吳沅蓁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沅蓁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壹拾參萬伍仟貳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按附表所示之年息計算,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本金 (新臺幣) 利息 貸放利率 (%) 違約金 起息日 迄止日 61,533元 110.01.11 111.03.22 1.470 自逾期日起六個月以內,以貸放利率加百分之十計算違約金,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以貸放利率加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111.03.23 111.06.21 1.720 111.06.22 111.09.27 1.845 111.09.28 111.12.20 1.970 111.12.21 112.03.28 2.095 112.03.29 113.03.26 2.220 113.03.27 清償日止 2.345 73,725元 109.12.21 111.03.22 1.470 111.03.23 111.06.21 1.720 111.06.22 111.09.27 1.845 111.09.28 111.12.20 1.970 111.12.21 112.03.28 2.095 112.03.29 113.03.26 2.220 113.03.27 清償日止 2.345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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