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18
案號
PCDV-113-司促-28147-2024101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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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14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非訟代理人 黃琮洋 債 務 人 覺宗祥即覺定建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覺復誠即覺定建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覺定建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柒仟壹佰貳拾貳元,及其中肆萬玖仟捌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下同)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