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13
案號
PCDV-113-司促-28163-2024101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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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163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非訟代理人 王儷蓉 債 務 人 林紀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伍萬柒仟捌佰玖 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28163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57,895元 林紀后 自民國113年6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66%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13,951元 林紀后 自民國113年 7月31日起 至民國113年 8月30日止 年息0.366% 新臺幣 228,250元 自民國113年 8月31日起 至民國113年 9月30日止 年息0.366% 新臺幣 342,898元 自民國113年 10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 10月30日止 年息0.366% 新臺幣 457,895元 自民國113年 10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超過三個月至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0.366%,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年息0.732%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