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01

案號

PCDV-113-司促-28511-2024100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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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51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陳文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陸仟壹佰玖拾參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文忠於民國111年12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22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2月09日起至民國118年12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1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23日止累計188,886元正未給付,其中185,324元為本金;3,262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陳文忠於民國110年08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8月30日起至民國117年08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23日止累計298,635元正未給付,其中288,451元為本金;9,484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陳文忠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08日止累計118,672元正未給付,其中117,131元為消費款;1,541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851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85324元 陳文忠 自民國113年09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15%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288451元 陳文忠 自民國113年09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 117131元 陳文忠 自民國113年09月0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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