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25
案號
PCDV-113-司促-28574-2024102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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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57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李基益律師即賴杜傳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於管理被繼承人賴杜傳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壹萬玖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