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22
案號
PCDV-113-司促-28576-20241122-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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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57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葉建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佰陸拾陸萬伍仟貳 佰伍拾元,及其中參佰陸拾貳萬陸仟伍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一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柒萬玖仟柒佰貳 拾肆元,及其中肆拾柒萬零肆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一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陸拾柒萬捌仟肆 佰伍拾元,及其中貳佰陸拾伍萬零壹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一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