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04

案號

PCDV-113-司促-28622-2024100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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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62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王思穎 王胡佩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零玖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王思穎於民國94年起就讀私立竹林高中期間,邀訴外人王政基任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乙紙,額度30萬元整,嗣並簽訂就學貸款撥貸申請書6筆共163,805元整。嗣債務人王思穎於110年10月19日邀債務人王胡佩純共同簽署增補約據,改約定以債務人王胡佩純為連帶保證人,債務人王胡佩純並承諾承擔訴外人王政基之前所保證債務全部連帶責任,並之後之就學貸款申請撥款之債務負連帶保證債務。詎債務人王思穎113年6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視同全部到期,應負全部一次清償責任,自113年5月1日起算利息;債務人王胡佩純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債務人等尚欠80,009元整,利息、違約金如附表所示。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862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0009元 王思穎、王胡佩純 自民國113年5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9月9日止 年息1.775% 002 新臺幣80009元 王思穎、王胡佩純 自民國113年9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0009元 王思穎、王胡佩純 自民國113年6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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