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07
案號
PCDV-113-司促-28687-2024100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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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68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洪安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貳仟陸佰貳拾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洪安妮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27日止累計32,622元正未給付,其中29,846元為消費款;1,576元為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868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846元 洪安妮 自民國113年08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