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07
案號
PCDV-113-司促-28818-20241007-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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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81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林佳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參仟零參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佳欣於民國113年05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5月24日起至民國120年05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27日止累計101,830元正未給付,其中98,879元為本金;1,658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林佳欣於民國113年03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3月11日起至民國120年03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27日止累計196,029元正未給付,其中192,019元為本金;3,710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林佳欣於民國113年01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1月04日起至民國120年01月0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27日止累計145,144元正未給付,其中141,719元為本金;3,125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881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8879元 林佳欣 自民國113年09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8%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92019元 林佳欣 自民國113年09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141719元 林佳欣 自民國113年09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