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07

案號

PCDV-113-司促-28830-20241007-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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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83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王建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捌萬伍仟零陸拾伍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建翔於民國113年05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380,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5月27日起至民國120年05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27日止累計382,389元正未給付,其中372,729元為本金;9,360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王建翔於民國113年03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3月13日起至民國120年03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1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27日止累計602,676元正未給付,其中583,596元為本金;18,380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883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72729元 王建翔 自民國113年09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8%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583596元 王建翔 自民國113年09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11%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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