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25

案號

PCDV-113-司促-28851-2024102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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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851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翁仲信 債 務 人 恩宥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怡瑋 人 樓 債 務 人 羅希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伍萬玖仟伍佰捌拾伍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二)壹佰陸拾參萬陸仟柒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 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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