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15

案號

PCDV-113-司促-29041-2024101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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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04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鄭許美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捌仟參佰伍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鄭許美羚於民國(以下同)97年4月17日開始相繼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參原證一信用卡申請書)。截至民國113年9月9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以下同)88,350元,及其中本金84,803元未按期繳付。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9月9日止,帳款尚餘88,350元及其中本金84,803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904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7800元 鄭許美羚 自民國113年9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 002 新臺幣2652元 鄭許美羚 自民國113年9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75% 003 新臺幣4391元 鄭許美羚 自民國113年9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 004 新臺幣8169元 鄭許美羚 自民國113年9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75% 005 新臺幣11791元 鄭許美羚 自民國113年9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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