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09
案號
PCDV-113-司促-29103-20241009-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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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10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張絢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貳萬壹仟陸佰柒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絢惠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10月31日起至民國119年10月3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0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30日止累計193,147元正未給付,其中187,719元為本金;4,836元為利息;59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張絢惠於民國113年01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160,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1月10日起至民國120年01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30日止累計157,394元正未給付,其中153,183元為本金;3,511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張絢惠於民國112年03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3月15日起至民國119年03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30日止累計271,137元正未給付,其中264,116元為本金;7,021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910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87719元 張絢惠 自民國113年10月0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03%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153183元 張絢惠 自民國113年10月0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 264116元 張絢惠 自民國113年10月0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03%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