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11
案號
PCDV-113-司促-29177-2024101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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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17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楊家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壹佰玖拾參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09年12月28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第22、23條),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9月23日止,帳款尚餘50,193元,及其中本金47,073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917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722元 楊家明 自民國113年9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75% 002 新臺幣33351元 楊家明 自民國113年9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