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11

案號

PCDV-113-司促-29214-2024101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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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214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彭康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零玖拾玖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嗣後申請使用債權人之「大哥付」服務,並同意「大哥付」服務條款,亦即債務人向債權人之特約商購買商品或服務後,須依帳單向債權人繳交帳款。二、債務人於如欠費明細表所示之交易日期、消費商店、應繳總額進行購物,債務人並分別使用大哥付分期支付前述各次交易之價款,然並未依約支付,各次交易之總分期及已繳期數、欠費金額亦請見該欠費明細表,依「大哥付」服務條款第肆、四條,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應清償餘款28099元(如欠費明細表),遲延利息依同條約定為年利率百分之十六。釋明文件:申裝書、用戶服務條款、欠費明細表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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