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11
案號
PCDV-113-司促-29244-2024101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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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24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卓育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零壹佰捌拾陸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卓育慈於民國112年10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10月03日起至民國119年10月0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7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04日止累計550,186元正未給付,其中544,619元為本金;5,551元為利息;1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924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44619元 卓育慈 自民國113年10月0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4.7%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