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14
案號
PCDV-113-司促-29291-2024101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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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291號 債 權 人 葉庭歡 債 務 人 海樂影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浩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伍仟元,及自本 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