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31
案號
PCDV-113-司促-29316-20241231-3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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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31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非訟代理人 林雅晴 債 務 人 佳成數位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蔡黃秀英 債 務 人 蔡黃秀英即蔡嘉祺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蔡黃秀英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蔡嘉祺之遺產範圍內與債 務人佳成數位有限公司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玖佰柒拾柒萬壹仟參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與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