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15

案號

PCDV-113-司促-29730-2024101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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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73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張瓊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零參拾壹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二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瓊文於民國(下同)111年8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0,000元整,約定期限60期並於民國116年8月11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8.280固定計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二)、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13年7月11日(最後一次繳款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100,031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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