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27
案號
PCDV-113-司促-29781-2024122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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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781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紹平 債 務 人 愛樂時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楊柳明 人 1 債 務 人 鄭孟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下 同)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及自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下 同)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及自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參佰萬元,及自 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五日起至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六八六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五日起至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四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及自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