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16

案號

PCDV-113-司促-29817-2024101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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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81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劉耕綸 黃雅雲 一、債務人黃雅雲、劉耕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 伍仟貳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劉耕綸於民國107年間至民國110年間邀同債務人黃雅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6筆,共計新臺幣29萬1,602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72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二)、詎債務人劉耕綸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臺幣22萬5,272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黃雅雲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981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25272元 黃雅雲、劉耕綸 自民國113年04月18日起 至民國113年10月01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225272元 黃雅雲、劉耕綸 自民國113年10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25272元 黃雅雲、劉耕綸 自民國113年05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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