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01
案號
PCDV-113-司促-29881-2024110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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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9881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東榮兼戴招治之繼承人、李東海兼戴 招治之繼承人、李秀華兼戴招治之繼承人、李麗華兼戴招治之繼 承人、林榮吉、高榮人、林猷強、林恩如、林恩光、林恩夙、林 水源、林謙遜、林沛潔即林佩瑤、黃迎鈺即林家弘之繼承人、林 虹君即林家弘之繼承人、林久琦即林家弘之繼承人、林訓民即林 家弘之繼承人、林于傑、林美月、林美珠、林素美、林珈民、莊 雅筑、宋瑋莉、高昆鼎即高福榮之繼承人、羅啟銘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林榮吉、林 猷強、林恩如、林恩光、林恩夙、林沛潔即林佩瑤、黃迎鈺即林家弘之繼承人、林虹君即林家弘之繼承人、林訓民即林家弘之繼承人、林美月、林美珠、宋瑋莉住所設於基隆市;債務人李東榮兼戴招治之繼承人、李東海兼戴招治之繼承人住所設於臺北市松山區;債務人李秀華兼戴招治之繼承人、李麗華兼戴招治之繼承人住所設於臺北市內湖區;債務人高榮人、林久琦即林家弘之繼承人住所設於臺北市大安區;債務人林水源、林于傑、莊雅筑住所設於新北市貢寮區;債務人林謙遜住所設於新北市萬里區;債務人林素美、高昆鼎即高福榮之繼承人住所設於臺北市信義區;債務人林珈民住所設於臺南市;債務人羅啟銘住所設於新北市淡水區,皆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