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12
案號
PCDV-113-司促-29885-20241212-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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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885號 債 權 人 昕世代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逸淇 債 務 人 林純竹 一、債務人林純竹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仟捌佰陸拾 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債權人對謝騏任之聲請駁回。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謝騏任發支付命令,經核謝騏任之戶籍設於桃園市平鎮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謝騏任發支付命令,自係違背民事訴訟法第510條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如債務人林純竹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 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