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18

案號

PCDV-113-司促-30129-2024101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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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12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李妮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肆萬玖仟捌佰貳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妮晏於民國111年07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7月13日起至民國118年07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14日止累計255,333元正未給付,其中246,859元為本金;8,381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李妮晏於民國112年07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7月25日起至民國119年07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1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14日止累計48,309元正未給付,其中45,982元為本金;1,827元為利息;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李妮晏於民國112年03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3月24日起至民國119年03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14日止累計46,182元正未給付,其中44,145元為本金;1,537元為利息;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012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46859元 李妮晏 自民國113年10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72%計算之利息 002 45982元 李妮晏 自民國113年10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1%計算之利息 003 44145元 李妮晏 自民國113年10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72%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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