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01
案號
PCDV-113-司促-30218-2024110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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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21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非訟代理人 施懷 債 務 人 徐蘇發即發福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參佰肆拾陸元, 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伍萬肆仟捌佰捌拾柒元, 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貳仟參佰壹 拾參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一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