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23
案號
PCDV-113-司促-30407-2024102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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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40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吳啓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陸佰壹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5年8月26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截至民國113年10月17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下同)125,615元,及其中本金117,182元未按期繳付。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17日止,帳款尚餘125,615元及其中本金117,182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檢附相關證物,狀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040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8040元 吳啓瑞 自民國113年10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88% 002 新臺幣39142元 吳啓瑞 自民國113年10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