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28
案號
PCDV-113-司促-30617-20241028-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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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061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梁淑禎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梁淑禎住所 設於臺北市北投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