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13
案號
PCDV-113-司促-30649-2024111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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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649號 債 權 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債 務 人 黃王英君 黃世銘 黃世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債務人黃王英君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仟伍佰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三日起按月收取參佰元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務人黃王英君、黃世銘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伍萬玖仟玖 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黃王英君、黃世傑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貳萬柒仟零 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等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 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