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07

案號

PCDV-113-司促-30706-2025020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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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0706號 債 權 人 黃桂妹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金晏晟興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 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提出之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福營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影本所載,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王湘穎業經通報失蹤,經本院函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查訪債務人公司營業址(即法定代理人王湘穎之戶籍地)之實際居住使用情形,經函覆得知該址原係由王湘穎承租,現因欠錢跑路而不知所蹤,可知債務人公司已未於該址營業,其法定代理人亦未實際居住於該址,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福營派出所訪談表附卷可稽,則本件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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