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28

案號

PCDV-113-司促-30711-2024102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711號 債 權 人 星歐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恩平 非訟代理人 張思涵律師 債 務 人 群展眼鏡光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世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參萬參仟肆佰貳 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