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06
案號
PCDV-113-司促-30713-2024110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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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713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廖畢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貳萬零壹佰參拾 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第一期計收肆佰元,逾期第二期計收伍佰元,逾期第三期計收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伍仟捌佰壹 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第一期計收參佰元,逾期第二期計收肆佰元,逾期第三期計收伍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