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31
案號
PCDV-113-司促-30922-2024123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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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922號 債 權 人 IHELP LENDING CORP. 法定代理人 FRANCUSCO L DALAUTA 債 務 人 DUCUSIN MICHELLE MENDOZA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壹仟貳佰壹拾捌 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債權人逾上開範圍之請求駁回。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前項規定,如商業上另有習慣者,不適用之,民法第207條亦設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借款屆期未清償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給付11,218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通知命其於10日內補債權釋明文件並依民法第207條規定請求,債權人已於113年12月3日收受前項通知,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文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債權人未釋明得對債務人就上開利息另請求利息,依前揭規定,債權人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