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30
案號
PCDV-113-司促-31092-2024103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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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09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李昀宣即李晨熝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李旻昱即李晨熝之繼承人 兼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董婷婷即李晨熝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晨熝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零壹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